基本案情
邹勇鸣,男,1949年9月生,中共党员,案发前任某某投资公司金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4年5月至7月间,邹勇鸣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上级单位及本单位董事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个人决定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9万元借给其外甥白某绝对控股的混凝土搅拌站使用。同年11月,邹勇鸣接受白某送给的搅拌站322.14万元股权,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
2007年2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邹勇鸣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邹勇鸣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评析
邹勇鸣的犯罪,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1994年,邹勇鸣被委以金山水泥厂筹备组负责人的重任。金山水泥厂建设期间相当艰苦,厂址四周荒无人烟。邹勇鸣开始时骑自行车走16公里路上下班,后来索性几个月才回一趟家,不分白天黑夜工作,与员工们同吃同住在用苇薄搭建的简易工棚里,用两年的时间建成金山水泥厂。水泥厂投产后,邹勇鸣经营有方,管理规范,作风民主,金山水泥厂很快成为呼和浩特市十几家水泥企业的龙头企业。邹勇鸣也多次受到表彰,曾荣获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乡镇企业管理者称号。
邹勇鸣的变化是从2001年开始的。当时周围的多数水泥企业进行了民营化改革,邹勇鸣看到一个个同行花很小的代价就变成了老板,心中不平衡了,他没有明说自己要当老板,只是向上级公司提出把企业卖给职工,上级公司答复:卖给职工,卖给个人,卖给外商都可以,但要收回投资。上级公司对金山公司的投资和借款有几千万元人民币,邹勇鸣满足不了上级公司的要求,其以低价购买企业当老板的目的也就未能实现,但欲望之火一旦燃烧就难以熄灭,他是金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他要用权力从金山公司获取他想得到的利益。
为了没有人能挡路,邹勇鸣变得越来越专横。2001年的一次会议上,邹勇鸣对提出与自己不同意见的人发了火,拍了桌子。接下来又一次会议,邹勇鸣的提议没有通过,到了中餐时间也不结束会议,接着讨论,直到通过为止。自此以后,没有谁敢发对他了,公司成了邹勇鸣的“一言堂”。对管理人员,邹勇鸣说免就免,说用就用,有一位副总经理,邹勇鸣先免了他的职务,一个月之后又恢复了他的职务,管理人员更是由此对邹勇鸣产生了恐惧感。原来行之有效的制度,现在都被邹勇鸣放到了一边,如:财务报账只需要有邹勇鸣签字,不需要财务总监等人签字,出纳直接听命于邹勇鸣,以致出现先付款后做账的情况。
邹勇鸣在任期间,一直让其妻师某某任销售部副经理,实际控制了公司的水泥销售。2004年当地水泥市场价已上涨到每吨350元左右,而金山公司的价格却定为每吨250元左右,能从金山公司买到水泥的都是师某某的关系户,仅2004年一年,金山公司在销售上就有近千万元的损失。2001年,邹勇鸣让其堂弟邹某某承包了公司的编织袋车间,不仅不要邹某某承担厂房维修、冬季取暖、设备折旧、营业税等各种费用,还以高出市场近两毛钱的价格购买其编织袋,仅此一项,金山公司每年就要增加近百万元的成本。邹勇鸣的外甥白某某原是金山公司的基建科长,负责了3000万元改造项目的建设,2004年下海成立公司经营混凝土搅拌站等业务,邹勇鸣不仅挪用公款给其使用,还让其长期赊欠金山公司大额水泥款,并让其承包金山公司的基建工程,还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白某处购买润滑油。邹勇鸣在任期间中,一个年产60万吨水泥的企业每年只上缴几十万元的利润,而他被免职后的2006年,该公司当年上缴利润即达800多万元。
在金山水泥厂初创时期,邹勇鸣带领职工白手起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邹勇鸣的思想变化,使他由一个艰苦奋斗的“创业者”,逐步变成了向国家、向组织索取非分利益的攫取者,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导致邹勇鸣问题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上级公司监控手段有限、力度不够。金山公司从成立起,只有邹勇鸣一人是上级公司派来的,其他人都是由他聘用的,无人能对邹勇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助长了邹勇鸣胆大妄为。
邹勇鸣由一个企业的创业者,走上犯罪之途,带给我们思考和警示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如何对待荣誉,如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教育,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