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些重要论述对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进行了充分诠释,内涵深刻,情真意切,朴实生动,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认识论,饱含着心系人民、热爱人民的鲜明立场和真挚情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 牢固树立以人民群众为本的理念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在对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中,习近平同志也突出强调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坚持司法为民。这些重要论述,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揭示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使命和价值所在。 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仅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些检察机关和少数检察人员为民意识、公仆意识淡薄,地位观错位、权力观扭曲;有的不会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不透彻、方法简单,让群众无法信服;有的对群众感情淡漠,对群众诉求无动于衷、敷衍应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有的执法效率低下,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款物,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在思想深处没有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没有真正解决“我是谁、相信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组织广大检察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党和人民的新要求,广泛开展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教育,切实增强“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理念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特别是牢固树立、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的理念,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始终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坚持执法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真正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人民是检察工作全部价值的最高裁决者,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始终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贯穿于全部检察工作中,坚持贴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注重发挥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动人民检察事业向前发展。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集中阐释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把依法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把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基本途径,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执法为民的实际成效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检察机关要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犯罪,坚决查办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矫治管理、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公共安全隐患的有效整治,充分发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为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维护自身权益的企盼更加强烈,不仅高度关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法司法是否公正,也高度关注检察机关是否依法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是否得到严肃查办。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依法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决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超期羁押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突出问题,使受到侵害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同时,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自身执法不严、不公问题,坚持不懈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自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新期待,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始终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既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又严肃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直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直接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人民群众非常痛恨。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促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顺应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的新期待,积极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要立足检察职能,坚决惩治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教育、就业、医疗、征地拆迁、生态环境、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犯罪,更加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努力为群众正常反映诉求提供畅通便捷渠道,实现维护群众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习近平同志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这些重要观点,鲜明指出了检验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大力加强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改进执法作风。执法作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感受。一句生硬的言语、一个粗暴的举止,不仅会伤害群众感情,甚至可能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既坚决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又重视解决对群众冷硬横推、言行举止不文明等问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真诚、平等地与群众打交道。 推进司法民主。这既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赢得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途径。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除法律规定保密的以外,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发布检察信息,最大限度增加执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经常性的征求群众意见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完善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加强社会舆情收集研判,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完善便民利民机制,深入推进综合服务平台、民生服务热线、派出检察室、信访窗口建设,落实和完善视频接访、联合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拓宽联系服务群众新渠道。 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真正密切联系群众,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围绕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采取集中培训、典型示范、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使检察人员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真正把检察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维护司法公信。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只有人民群众认同司法、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司法才真正具有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公信力与人民满意度是一致的,满意度越高执法公信力就越高。所以,执法公信力最终的评价者是广大人民群众,执法公信力归根到底就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的整体评价。要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各项检察工作具有更加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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